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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22章 危害公共安全是危险罪!不是结果罪! (1/3)
张伟自问自答道:
“毫无疑问!这绝对触犯了故意伤害罪!”
“为什么?同样的威胁字眼,同样的‘弄死你’。”
“一个杀人不犯法,一个打人要坐牢。”
“区别在哪里?”
张伟双手撑在桌面上,目光灼灼:
“区别就在于前因!”
“有果必有因!我们不能将因果割裂开来,只看结果,却不看前因!”
张伟重新指向空荡荡的原告席,声音如雷贯耳:
“王传斌是什么人?”
“他是在公交车上公然猥亵女性、暴力踹倒司机的恶徒!”
“他不是你的游戏基友!”
“当这样一个刚刚实施完暴力的恶徒,指着林汉升的鼻子辱骂母亲、威胁弄死全车人的时候。”
“这就是那个‘杀人犯’的场景复现!”
“他的威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!”
“这才有了林汉升砸出灭火器的结果!”
“从王传斌猥琐女性,到林汉升出面制止,再到两人的交手,到最后林汉升砸晕王传斌,这是一个具有完整因果关系的持续性行为!”
“既然存在因果,既然这是一个完整的持续性事件,公诉人为什么要把语言冲突和肢体冲突割裂开来?他们是相辅相成的!”
张伟用两个极端的例子,硬生生把“语言暴力”在特定情境下,拉回了“不法侵害”的范畴。
但这还没完。
张伟乘胜追击,根本不给控方喘息的机会。
“审判长!除了因果,还有程度!”
“公诉人刚才认定互殴的另一个理由,是我当事人率先推搡,升级了冲突。”
“呵,推搡。”
“造成的结果是什么?!”
“是王传斌身体晃了一晃!!!”
张伟冷笑一声,伸出手在空中虚推了一下。
“抛开程度讲定性,就是耍流氓!”
“这种程度的推搡,在早高峰的地铁里,一分钟能发生八百次。连派出所的民警都懒得管,连治安处罚的门槛都够不上!”
“公诉人为什么要将这种一般性的人际接触,上升为‘互殴’的开端?”
“我们再看看王传斌的回击是什么?”
“是一记窝心脚!是把人踹飞两米远,直接踹倒在地!”
张伟指着大屏幕上定格的画面:
“各位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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