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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45章 开始处理王嫣然的案子 (3/4)

“金律,早上好。”

“早.....”

一路上,习惯性的和同事们打着招呼。

外间办公区域内,小伙伴们基本到齐了,除了刘少波。

他今天上午10点半的飞机,得去一趟贵省那边。

有个当事人之前被远洋捕捞了。

利用话术将人给骗出去,然后当场控制住,立马上车走人。

连个最基本的‘协助函’都没有。

妥妥违法违规操作。

?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规定,?治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、拘传、拘留、逮捕等强制措施时,必须要履行协作手续,向当地治安机关发出协助请求。

除了必要的证件、法律文书之外,还得在当地治安机关的配合下进行一切行动。

不得不说.....是真牛逼。

金胜有理由怀疑,另一方在当地绝对有关系,而且还不小。

否则在上头早就明令禁止的情况下,怎么可能还敢顶风违规。

谁动手,谁担责。

小伙伴们得记住了.....但凡有外地蜀黍让你去那里,千万别傻乎乎的过去。

除非见面地点,就在你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治安所。

如果对方敢直接上门抓人......记得报警哦!!

“金律,按照你的要求,我已经把王小姐案子的起诉书写好了。”

“你看......”

刚进自己办公室,蒋梦瑶便跟了进来。

金胜接过来看了起来。

原告:王嫣然。

被告:李伟达。

诉讼请求:

1.请求依法确认原、被告之间就位于(徐汇区春江豪庭,1801室)的房产,转让行为无效。

2.请求判令被告,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,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。

3.请求依法撤销原离婚协议。

4.请求重新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。

5.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事实与理由:

原告与被告,系法定夫妻关系。

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共同购置房产一套。

其中原告方出资1205万元,被告方出资515万元。

该房屋的不动产权,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。

2022年8月4号当天,被告以公司需要扩大经营,得向银行进行贷款为由,哄骗原告将房产无条件转让给他。

8月11号,被告带着原告,完成了房产转让手续,事后并前往公证处,进行了公证。

2024年6月14日,被告以自己表弟要来魔都购房........

一共就几页纸,金胜很快就给看完了。

写的倒还行!

除了一些小细节部分用词不够严谨之外,没什么大问题。

大小姐看来也是用了心的。

就是在证据这一块,略微有点小瑕疵。

正如之前所说的那样,外面卧室、客厅安装监控没事。

但洗浴间也弄一个,这就多多少少.....侵犯他人隐私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