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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16章 提前埋下恶意诉讼的引子 (2/4)
金胜闻言轻笑了一声。
解释很勉强,最后带反问.....苏亦诚这明显是中气不足啊!
看样子,自己乘胜追击的时候到了。
“苏律师说的很对,特立独行、不符常规、不合逻辑....确实不代表就有问题。”
“但放在张秋月身上,就不见得如此了吧!”
“正如我在答辩状中的第二点所述....两份遗嘱的内容,看似覆盖,可实际上丝毫没有重叠。”
“大家不妨对比一下。”
“第一份,唐先生只对夫妻共有财产部分进行了安排。”
“而第二份针对的,则是挂在其个人名下两处不动产。”
“结合目前所有已知的资料、证据,再比对张秋月不合常理的行为,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......她之所以不去找王女士商谈,完全是出于‘心虚’。”
“因为她很清楚,唐先生留给她的部分,其实只有那两处不动产,并不包括其余财产。”
“既然明知谈不拢,那干脆就别谈了。”
“与其浪费时间去争吵,还不如直接向法院起诉。”
“张秋月在10月26号下午1点钟,发给王女士的语音聊天记录中,已经清晰的表达了这一观点。”
苏亦诚这次反应速度很快,当即便开口反驳道:“金律师,我想提醒一下,这里是法庭,你所说的一切.....全都是基于个人猜测,并无实质性证据。”
“谁说我没有....”
这话一出,顿时让对面几人一愣。
金胜把目光转向审判席道:“法官阁下,我方想要传召一位证人出庭。”
不等王阳这个法官有所回应,苏亦诚举手喊道:“对于被告方临时申请证人出庭,我方表示异议。”
“根据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54条: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应当在?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?提出。”
“被告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出庭申请,属于证据突袭,严重侵犯我方权利,请求法庭不予准许。”
金胜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出了。
同样也没有让王阳‘动嘴’,立即便接过了话题。
“法官阁下,本案的争议性质,已经从原来的遗嘱,转变为了遗赠形态。”
“关于遗赠,同样也有两个问题。”
“第一,原告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60日期限内,作出过‘明确表示接受’的行为动作。”
“对于这一点,我方刚才‘帮忙’提交了一份两位当事人的聊天记录。”
“从上面可以看到,原告方一直都在用‘模糊不清’的言词来回应‘是否接受遗赠’。”
“这些显然是不符合法律定义的。”
“第二,是对于遗赠内容是否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探讨证明。”
“咱们可以把‘它’看做是遗嘱的延伸。”
“但在本案中,该事实显然无法直接通过书面材料、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来完全还原。”
“唯有与之相关的证人出庭接受质询,才能真正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去认定案件真相。”
“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明确规定,?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?,属于民事诉讼中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类型。”
“而准许证人出庭作证,既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需要,也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。”
“若不准许,将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,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,违背诉讼效率原则。”
“故此,我方恳请法庭从查明事实、公正裁判的角度出发,准许证人出庭作证。”
金胜这叫‘以势压人’。
一个是点明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,人家刚才都提出‘休庭’了。
目的还不是为了拖延时间,去寻找有利证据。
反正又不是马上出判决,我临时申请个证人出庭,那算得上什么‘证据突袭’。
另一个是在告诉法官.....这个证人和案件的关联性比较强,能更好的帮助查清事实,减少争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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