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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2章 算计的性格,永远改变不了 (2/4)

“这一点,符合主体、主观,两方面的构成要件。”

“即.....在向银行套取资金之前,便具有转贷牟利的故意。”

“客观行为上,她利用房产,向银行套取了200万的贷款。”

“明显违反了合同上,对于资金用途的约定。”

说到这里,庞茜云不等金胜往下说,立即便插话反驳道:“金律师,这一点不对......”

“法律意义上的套取,指的是贷款人本不具备贷款资格,却提供虚假资料,编造虚假理由,从而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,获取贷款。”

“而彭女士用自身名下房产作为抵押,不存在‘套取’这一说法。”

金胜对着她笑了笑。

临场反应能力还行,知道顶嘴。

不过在自己眼里,这种反抗程度,比挠痒痒还轻微。

这就好比进去了,你才小声让我......可能吗?

金胜开口反驳道:“根据‘九民纪要’第52条之规定,关于高利转贷行为效力认定条款。”

“核心原则?:民间借贷中,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。”

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,并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,因增加融资成本、扰乱信贷秩序,将被认定为无效。”

“?信贷资金的界定?:包括信用贷款、担保贷款、票据贴现....等方式,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。”

“并非简单局限于‘纯’信用贷款,而是涵盖所有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,从而发放的贷款形式。”

“若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,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,一般都可推定为‘套取’金融机构贷款。”

“而彭女士,显然属于此列。”

“因此,庞律师的辩解......”

金胜双手一摊,耸了耸肩膀。

庞茜云张了张嘴,没有再开口反驳。

齐艳丽听完两人的所有对话,表情从刚才的‘看热闹’,切换成了严肃。

心里头更是明白了金胜的所有策略。

先是确认资金来源,逼着她‘自曝’房子抵押贷款的事实。

接着阐述出彭小娟假借投资之名,实则暗藏获取‘高利’的意图。

最后再把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,转化为‘民间借贷’。

一环扣着一环,逐步往下。

所以.....金胜在一开始的时候,没有直接抛出关键论点,而是花费大量时间,围绕周边一步步笃实‘案情’,其目的就是为了向‘刑事’方面引导。

这哪里是过来调解矛盾,明明就是抱着把人给直接送进去的。

真狠.......

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,在民事案件调解中,有一方律师明确指出,案件涉及刑事犯罪,并要求将案件移交给‘治安机关’处理的情形下。

法官需要依法进行审查,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。

现在,轮到乔艳丽出场表演了。

她需要审查案件事实、以及所有证据,来判断是否初步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。

不过.....金胜已经帮她把工作给完成了,连相应的法律依据都给一一点明了,难度基本没有。

案件最终走向,相当于压在了她个人的一念之间。

“等.....等一下。”

“齐法官、金律师,还请再给我一点时间,我想跟彭女士聊聊。”

庞茜云慌忙伸手制止道。

再不站出来,人都要给送进去了。

虽然刚才被骂、被怀疑、被要求退钱,但身为代理律师,她还是得为当事人负责。

齐艳丽闻言,立即就把目光看向了金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