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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8章 连续开庭前 (5/5)

确实如他所说,在两年半时间里,他的合伙人田鹤鸣,转出32笔资金,最少2万,多的9.6万,共计金额131.7万。

基本上每个月最少都有一次。

收款人是:鲁如英、鲁子豪。

这应该就是田鹤鸣的老婆和小舅子了。

金胜对照了一下个体户注册信息,并没有看到两人名字。

看来是创业在前,结婚在后。

否则可就真要说不清楚了。

对方有的是理由进行推脱。

比如:进货、支付货款、工人奖金、其它费用.......

从中午12点,一直在小会议室待到了下午4点半,这才把人给送走。

签的是风险代理合约。

基础费用4万,差旅费1万。

后续完成案子,拿回这笔钱后,还能分到130万里面,15%标的额。

两者加起来差不多25万。

金胜让张琴带上蒋梦瑶,明天就出发去一趟东阳那边。

没办法,其他小伙伴都忙着,只有大小姐有空。

既然在当地治安所已经报过案了,那就pass掉,直奔上一级治安局就行。

刑侦、经侦.....都算得上对口。

实在搞不定,就先去法院提起‘民事’诉讼。

最好能开上一次庭,把有些东西掰扯清楚,再找法官聊聊,看能不能移交给治安侦查。

还不行的话,那就只能打完民事官司,申请强制执行了。

至于对方扬言‘不还钱’,也就吓唬一下不懂法的人。

在金胜这里没用。

反正季伯达小哥最终目的,是为了把钱拿回来,又不是非得把人给送进去包吃包住。

不过还有个小问题,就是人.....太多了。

12个。

其中田鹤鸣一方亲戚占了一半。

当初两人肯定请教过专业法律人士,先是注册了有‘字号’的个体户营业执照。

还跟他们签订了一份全权代理运营的协议,里面就包括了诉讼相关条款。

并进行过公证。

算是规避掉了一些法律风险。

不过......

小伙伴们要注意,真要是被别人告了,注册人同样还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滴.....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注册人与实际经营者,需要作为共同诉讼人,承担责任。

以后别傻乎乎的,亲朋好友一开口,你就掏出身份证、银行卡去帮忙。

真出了事,谁还管你们什么关系。

这年头,坑的就是自家人。

另外,还有税务方面的问题。

但这些都跟金胜无关,是另一个案子了。

要兼管的话,得加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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