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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章 古代法律的公正性 (2/8)

2.

身份社会的本质:古代社会是一个严格的身份等级社会(良贱有别)。法律的核心是维护这种秩序。拐卖一个“良民”之所以是重罪,是因为它破坏了秩序;而将一个本来就低贱的人转卖,或者通过“合法”手续将良民变为贱民,则不被视为同等严重的罪行。

3.

女性的悲惨命运:在古代男权社会中,女性常被视为家族财产。被拐卖的妇女儿童,尤其是女性,大多被卖入富户为婢、为妾,或沦入妓院。她们的命运最为悲惨,且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保护。

4.

与现代的区别:现代法律基于“人人生而平等”和“人格权”的观念,禁止一切形式的买卖人口。而古代法律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,它禁止的是“非法改变身份”的行为,而非人口买卖本身。

结论:

一个专门从事绑架、诱骗自由民并将其贩卖的人贩子,在古代法律上是绝对的罪犯,一旦被抓,面临的是极刑。然而,在一个允许债务奴隶、官奴和家生奴存在的社会中,人口作为一种“商品”在特定规则下进行交易,又是被制度所容忍的。因此,古代的人贩子是在法律的边缘和夹缝中活动,其“合法性”完全取决于他买卖的是“谁”,以及通过“何种方式”。

古代的冤案的普通数量占比?

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,它触及了中国古代司法和历史研究的核心难题。

直接给出一个确切的“数量占比”是不可能的。原因很简单:古代没有、也不可能有完整的司法统计数据。绝大多数冤案,尤其是平民百姓的,就如同沉入大海的石子,根本不会被记录在案。

但是,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史料和司法制度,来推断其

“普遍程度”

“性质”

。结论是:虽然无法量化,但冤案的发生是系统性的,其数量绝非少数,对于底层民众而言,蒙冤的风险极高。

以下是从不同层面进行的分析:

1.

为什么无法统计具体数量?

·

史料记录的偏见:正史(二十四史)主要记载帝王将相的历史。能被记录的冤案,通常是涉及高官、名臣、重大政治斗争的案件(如岳飞、于谦案)。这些是“顶级冤案”,数量虽少,但影响巨大。

·

“沉默的大多数”: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,他们的冤屈很少被详细记录。地方官处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,有多少是冤案?这些数据早已湮没在历史中。

·

定义模糊:古代的“冤案”和我们今天法律意义上的“错案”标准不完全相同。许多按照当时法律程序判决的案件,以今天的眼光看就是冤案(如屈打成招)。

2.

评估其普遍性的框架

尽管没有具体数字,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维度来感受其普遍性:

a.

制度性根源(系统性地制造冤案)

1.

刑讯逼供的合法化:这是最大的冤案之源。古代法律体系允许对嫌疑人用刑(如笞、杖、夹棍等),目的是获取被视为“证据之王”的口供。“捶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?”——在严刑拷打之下,没有得不到的口供。无数无辜者因无法忍受痛苦而自诬认罪。

2.

官员的考核与“政绩”观:地方官(州县官)集侦查、起诉、审判于一身,同时还要处理地方行政事务。他们面临巨大的破案压力,尤其是命案等重大案件。“狱贵出情”,要求他们快速破案。在这种压力下,为了保住乌纱帽,草率定案、找人顶罪就成了捷径。

3.

“有罪推定”的司法原则:一旦被指控,嫌疑人首先就被假定为有罪,需要自己来证明清白。这与现代的“无罪推定”原则完全相反。

4.

诉讼成本与“讼棍”污名化:打官司对于平民

来说成本极高,不仅要支付状纸、衙役等费用,还可能被衙役层层盘剥。同时,国家为了“息讼”,在道德上贬低诉讼行为,将帮人写状纸、打官司的“讼师”污名化为“讼棍”,这使得平民寻求法律帮助困难重重。

b.

一个合理的推测模型:司法金字塔

我们可以用一个金字塔模型来想象:

·

塔基(海量基层案件):绝大多数民间纠纷(田土、钱债、婚姻等)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州县一级就审理完结了。由于官员能力参差不齐、胥吏腐败、刑讯滥用,这里的冤案比例很可能是最高的。但由于不被记录,我们无从得知具体数字,但可以推测其绝对数量巨大。

·

塔身(上诉或复审案件):部分案件会上诉到府、省。到了这个层级,官员水平更高,审理也更谨慎,冤案被纠正的几率增加,但同时,政治干预也开始出现。

·

塔尖(中央朝廷记录的案件):能进入刑部、大理寺、甚至皇帝视野的,要么是涉及高官的政治案,要么是影响巨大的命案。我们能在史书上看到的,几乎全是这一层的冤案。它们数量稀少,但影响深远,如同岳飞案。

所以,真实的冤案分布是一个巨大的、黑暗的塔基,支撑着一个可见的、闪耀的塔尖。

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