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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7章 非遗美食品牌的集体商标保卫战 (2/3)

年地方报纸报道‘宁州腊肠’”

的剪报上,“我们可以联合行业协会,发起‘集体商标异议’行动,一方面收集‘历史使用证据、非遗传承证明、消费者认知调查’,形成完整证据链;另一方面推动商标局启动‘非遗商标特别审查程序’,认定抢注行为属于‘恶意混淆’,撤销抢注商标,扞卫非遗品牌。”

小陈眼睛一亮,随即又面露担忧:“提起异议真能成功吗?比如我们的历史证据都是几十年前的,还有法律效力吗?而且抢注方已经拿到了商标注册证,我们能推翻吗?还有,异议流程会不会很长,我们的生意拖不起啊?”

林小满笑着打开一份

“集体商标异议”

行动方案:“这些问题我们都有应对策略!首先,证据收集分三类:一是‘历史使用证据’,我们会协助联盟成员整理‘祖传账本、老包装、历代传承人身份证明、地方档案馆的历史文献’,比如您家账本里

1920

年的商标图案、1950

年的报纸报道,都能证明‘宁州腊肠’商标的长期使用历史;二是‘非遗传承证明’,联合星际非遗保护中心,出具‘宁州腊肠等品牌属于非遗项目,联盟成员为合法传承人’的证明,明确商标的非遗属性;三是‘消费者认知证据’,通过‘问卷调查

+

市场调研’,证明

85%

以上的消费者认为‘宁洲腊肠’是‘宁州腊肠’的仿冒品,存在混淆风险。其次,针对已注册的抢注商标,我们会依据《星际商标法》‘恶意抢注条款’,主张‘抢注方明知该商标为非遗集体商标,仍通过细微修改抢注,意图混淆消费者,构成恶意’,要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;同时申请‘行为保全’,禁止抢注方在异议期间使用该商标,避免损失扩大。最后,异议流程方面,我们会通过‘非遗保护绿色通道’,将审查周期从

6

个月压缩至

3

个月,尽快给出结果。”

当天下午,林小满召集商标律师、非遗保护专家、联盟成员代表、地方档案馆工作人员,召开

“非遗美食集体商标异议筹备会”。商标律师张律师率先解读法律依据:“根据《星际商标法》第

31

条,‘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’。‘宁州腊肠’等品牌已使用百年,且为非遗项目,属于‘在先权利’;抢注方的‘宁洲腊肠’仅修改一字,且在同类商品上使用,明显是‘以不正当手段抢注’,符合异议撤销的法定条件。我们收集的历史账本、报纸报道,能证明‘在先使用’;非遗证明能证明‘权利归属’;消费者调查能证明‘混淆可能性’,这三类证据结合,异议成功率超

90%。”

非遗保护专家补充道:“我们会出具《非遗美食品牌传承报告》,详细说明‘宁州腊肠’的制作工艺、传承谱系、文化价值,强调‘集体商标是保护非遗完整性的关键’——

若抢注方滥用商标,可能导致非遗工艺简化、品质下降,损害文化传承。这份报告能为商标局的审查提供‘文化价值考量’,增加异议成功的砝码。”

地方档案馆工作人员也表态:“我们会协助联盟成员调取‘地方史志、老广告、工商登记档案’,比如

1980

年‘宁州腊肠’的工商注册记录、1990

年地方电视台的非遗专题报道,这些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历史证据,能进一步夯实证据链。”

筹备会后,异议行动立即展开。第一步,林小满团队用

20

天时间,协助

12

项非遗品牌的传承人整理出

“历史使用证据

150

余份、非遗证明

8

份、消费者调查问卷

5000

份”,形成完整证据包;第二步,商标律师向星际商标局提交

“集体商标异议申请书”

及证据材料,同时申请

“行为保全”;第三步,联盟成员联合发布《非遗美食品牌维权声明》,向消费者澄清

“抢注商标非正宗非遗产品”,避免误导。

商标局审查期间,抢注方曾试图提交

“虚假的品牌使用证据”,声称

“‘宁洲腊肠’为其自创品牌,已使用

5

年”,但林小满团队通过地方档案馆的记录,发现该公司